1.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訂有員工退休及優退辦法,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3項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,經桃園市政府民國86年1月29日八六府勞動第018978號函核准在案。 |
2.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報備,每月固定薪資總額3%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台灣銀行信託部。 |
3.本公司一向視員工為公司最大資產,因此對員工之生涯規劃均極其重視,日有精進;對於勞資關係和諧之保持亦不遺餘力,不僅依各項法令規章訂定薪給標準,休假、退休、健保、教育訓練,充實在職能力,臻適才適所。 |